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核準
一、法定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22號令)。
二、申請條件
(一)在湖北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動的建筑業企業;
(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所列條件。
三、申請材料
(一)換證申請:
1、住建部《信息采集表》一式一份(無部批資質的企業可不提供)
2、住建部《換證申請表》一式一份(無部批資質的企業可不提供)
3、《湖北省建筑業企業資質換證申請表》一式一份(無廳批資質的企業可不提供)
4、企業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副本(含變更頁)
(二)首次申請: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
4、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5、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
6、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7、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
9、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10、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11、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
1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13、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三)增項申請: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營業執照》副本
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
4、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
5、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6、安全生產許可證
7、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
8、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9、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10、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
11、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12、技術負責人(或注冊建造師)基本情況及業績表
(四)升級申請: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營業執照》副本
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
4、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
5、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
6、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7、安全生產許可證
8、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
9、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10、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11、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
12、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13、工程中標通知書
14、工程合同(合同協議書和專用條款)
15、工程竣工(交工)驗收文件或有關部門出具的工程質量鑒定書(需包含參與驗收的單位及人員、驗收的內容、驗收的結論、驗收的時間等內容);境外工程還應提供駐外使領館經商部門出具的工程真實性證明文件
16、涉及到層數、單體建筑面積、跨度、長度、高度、結構類型等方面指標,應提供反映該項技術指標的圖紙;涉及到單項合同額、造價等指標的,應提供工程結算單
17、業績核查表(凡申報資料中含有企業業績或個人業績的,均需提供業績核查表,各市州所屬企業的業績核查表由企業所在地建委出具,中央在鄂或省直企業的業績核查表由項目所在地的行政管理部門出具)
(五)延續申請: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
4、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
5、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
6、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
7、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8、安全生產許可證
9、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
10、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11、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12、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
13、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3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六)簡單變更: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3、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4、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5、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七)遺失補證:
1、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2、《營業執照》副本
3、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正本
4、在省級或行業報紙,或者在資質許可機關網站發布的遺失聲明
(八)重新核定:
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等不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重新核定: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3、《營業執照》副本
4、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5、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6、申請資質前一年度或當期合法的財務報表
7、辦公場所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
8、標準要求的廠房證明,屬于自有產權的出具產權證;屬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產權證和雙方租賃合同或借用協議
9、標準要求的主要設備購置發票
10、安全生產許可證
11、中級及以上職稱人員的身份證明、職稱證(學歷證明)
12、現場管理人員的身份證明、崗位證書
13、技術負責人身份證明、執業資格證書、職稱證書或技能證書
14、技術工人的身份證明、職業培訓合格證書或職業技能證書
15、企業主要人員申報前1個月的社會保險證明
16、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
17、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18、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企業改制、重組、分立等符合簡化審批手續的重新核定:
企業合并(吸收合并及新設合并):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4、《營業執照》副本
5、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7、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8、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或跨省遷出證明
9、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10、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
11、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12、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企業全資子公司間重組分立: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4、《營業執照》副本
5、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7、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8、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9、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
10、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11、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國有企業改制重組分立: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4、《營業執照》副本
5、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7、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8、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9、企業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母公司)或國有資產監管部門的批復文件
10、改制、重組、分立等方案
11、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12、企業法律繼承或分割情況的說明材料
企業外資退出: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4、《營業執照》副本
5、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7、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8、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9、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跨省變更:
1、《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一式一份及電子文檔
2、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變更、遺失補辦申請審核表
3、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
4、《營業執照》副本
5、原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原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原件
7、企業章程(含原企業和新企業)
8、原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注銷證明或跨省遷出證明
9、經省級注冊管理部門批準的注冊建造師初始注冊或變更注冊材料(新企業無資質的)
10、企業遷出地工商注冊所在地省級建設主管部門同意資質變更的書面意見
11、企業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決議
(九)企業申請的資質事項每涉及1個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材料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1份。企業所申請的資質事項涉及公路、水運、水利、通信、鐵路等方面專業的,每涉及1個方面專業,申請材料中須另增加《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表》1份和附件材料1套。
(十)企業申請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核準的資質時,應按照《關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資質(資格)實行網上審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號)的要求,提供申請資料的電子版及相關紙質材料。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住建委須按照《關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資質(資格)實行網上審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號)的要求,提供初審同意報送企業申請資料(含企業的陳述資料)的公函及其電子掃描件和關于企業申請資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實性核查的證明文件及其電子掃描件。
(十一)已領取“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的企業,可不提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書。
四、辦理程序
1、施工總承包特級、一級等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許可的資質,經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
2、施工總承包二級和專業承包一、二級資質(不含部分部批資質)由省建設主管部門審批,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3、施工總承包三級、專業承包三級、勞務分包企業資質(不含部分省批資質)由各設區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中央在鄂和省屬企業除外),通過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備案。
4、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和審批的資料,由市、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初審意見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大廳;中央在鄂和省屬企業直接向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大廳申請。
5、部批事項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查后提出審查意見,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審批;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審批的事項,經評審后在湖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上予以公示、公告、發證;
6、交通、水利、通信等專業方面需省級相關部門審查的建筑業企業資質申請,其申請資料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受理后轉交相關部門,省級相關部門評審后,由省建設主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7、上述準予許可的資質申請,經審查通過后,于規定時間內向申請人頒發資質證書。
五、辦理時限
由住建部許可的資質,自受理之日起16個工作日完成初審,符合條件的上報住建部;由省住建廳許可的資質,自受理之日起14個工作日辦結(不含專家審查及公示時間);簡單變更、遺失補證等事項,自受理之日起2個工作日辦結。
六、收費依據、收費標準
不收費
七、聯系方式
聯系電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政務服務大廳:027-68873071、68873073
相關法規、文件及其他事項:(以下內容均可點擊瀏覽)
3、《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建市[2015]20號)
4、《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建市[2007]72號)
5、《施工總承包企業特級資質標準實施辦法》(建市[2010]210號)
6、《關于建設工程企業發生重組、合并、分立等情況資質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4]79號)
7、轉發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建設工程企業資質資格延續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建文[2013]99號)
8、關于貫徹執行住房城鄉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和資質標準實施意見》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建文[2015]43號)
9、《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54號)
10、關于換發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的通知(建辦市函[2015]870號)
11、《轉發住建部關于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及換發新版建筑業資質證書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建辦〔2015〕269號)
12、《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建設部、商務部113號令)
13、《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建設部、商務部121號令)
14、關于印發《建設部關于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管理規定中有關資質管理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建市[2003]73號)
15、《關于做好外商投資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04]159號)
16、《關于受理注冊建造師變更申請有關問題的通知》(鄂建辦[2012]143號)
17、關于轉發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建設工程企業資質申報業績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辦[2012]232號)
18、《關于全省住房和城鄉建設企業資質(資格)實行網上審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號)
19、《關于啟用新版建筑業企業資質審批系統的通知》(鄂建辦〔2015〕271號)
20、《關于調整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中凈資產指標考核有關問題的通知》(建市〔2015〕17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