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總承包分包
工程管理過程中,經常遇到施工總承包分包的問題。正確處理施工總承包分包的關系,是項目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一、施工總承包分包的概念
要理清施工總承包分包的關系,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承包。
承包,簡單地解釋就是打包承接。承包的對象可以是經營管理,也可以是工程或任務。本文討論的是工程承包,或者叫做建設工程承包,簡稱“承包”。發包人與承包人的合同法律關系由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確定。按照《合同法》的分類,建設工程合同分則中沒有規定的,適用承攬合同的有關規定。我們通常所說的建設工程合同應當理解為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合同群,從大類上來說,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以及與工程有關的貨物采購合同。這與《合同法》中的分類是不同的。
在國家法律條文中正式出現的關于承包的概念,見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該法第二十六條明確指出: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該法第二十九條還規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及關鍵工序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設部令第159號《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取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施工總承包工程內各專業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專業工程或勞務作業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承包企業或勞務分包企業。承包專業共分為60個。
建設部提出的關于承包的概念,多數場合表現為建筑工程施工的承包,而對于設計單位,并沒有提出關于總包資質的問題。事實上,設計單位也存在施工總承包分包的問題。對于一些特點突出,如涉及鋼結構、玻璃幕墻、消防、精裝修、園林綠化等專業工程的,許多設計單位也具有相應的設計資質,但往往是業主要把這些專業工程委托給專業的設計單位,由總設計單位統一協調各設計分包的關系,對業主負責。
二、施工總承包分包的區別
施工總承包分包都是作為承包人為工程建設提供服務,這是二者的共同點。而更多地表現為以下的不同點:
1、法律意義上的施工總承包分包
總包為總承包合同的合同主體,在總承包合同中作為承包人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而在總承包人與分承包人就總包工程簽訂的總分包合同中,總包則作為甲方履行相關責任和義務,合同地位發生了變化。由此可見,總包在不同的合同中會以不同的身份出現,在工程建設中扮演不同的角色。這種角色的變化是由于合同規定的法律關系而決定的。
分包,在工程建設中總是處于從屬地位。從合同關系來看,總包與業主簽訂的承包合同為主合同,施工總承包分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為從合同。分包人在工程建設過程中有兩種情況,一是業主指定分包,一是總包自行分包。二者都可以采取或不采取招標的方式確定分包,但都必須具有相應的承包資質。在業主指定分包中,分包的地位要在總包合同中加以明確,它可以直接與業主簽訂承包合同,也可以與總包簽訂總分包合同,或者簽訂三方合同。當都要在承包合同中明確分包人與總承包單位的被管理關系與管理的關系,此外還要明確工程款、總包管理費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一些工程管理上的問題。而對于總包自行分包的分包人,其工程款的獲得只能來自總包單位。這是與指定分包最根本的區別。
2、工作內容上的差別
總承包人除應當承擔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不能分包出去的工作任務之外,還應完成諸如協調各分包單位之間的關系、合理安排各專業分包單位的工作進度,對分包工程的質量負責、為分包工程提供相關的配合和服務,如提供道路、垂直運輸設備、腳手架、水電等。一般總承包單位應提供的總包服務內容應在總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確??偘鼏挝灰惨虼丝梢詮臉I主方取得總包管理服務費。
分包單位應按照與總包簽訂的總分包合同完成相應的專業工程施工任務,完善施工資料的整理,對總包負責。
3、服務方式
總包的服務方式為建筑安裝工程附帶總包協調,分包單位提供純粹的建筑安裝工程服務。
4、服務對象
總包的服務對象是業主,分包的服務對象為總包,間接為業主服務。
5、資質要求
總包具有專門的總承包資質。分包單位可以具有總包資質,也可以沒有。但必須具有相應的專業承包資質。
6、采用的必要性
業主應當根據工程建設的需要,決定是否采取總包的方式。
7、監理單位對二者的管理深度
一般來說,實行總承包管理的工程規模相對較大,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往往需要實施建設監理。監理單位對于總包單位與分包的管理在《建設監理規范》中有相應的規定,二者的管理深度和方式均有所差別。
8、工程款的支付
總包從發包人處直接獲得工程款。分包商中,業主指定分包從業主處獲得,其他分包從總包處獲得。業主指定分包獲得工程款,必須經過總包單位的認可。
除了上述在法定意義上的理解外,在日常工程管理過程中,施工總承包分包的概念有時是相對的。對于不是十分復雜的工程,承包人有可能只具有幾項專業承包資質而不必具有總承包資質即滿足了工程建設的需要,而將勞務工作分包出去。那么,承包人與勞務分包人之間也構成施工總承包分包的關系。實踐中,常常將最大的總承包人叫做“大包”,次一級的承包人叫做“二包”、“三包”。一個合同項下只能有一個總包。在一個總包項下的所有專業分包人都是平行的協作關系。
三、招標工作中涉及的總分包問題
在招標工作實踐中,施工總承包分包都可能涉及與招標有關的問題。
總包招標中,如果涉及的分包達到限額以上,且需要分包出去由專業的施工隊伍完成的工作,在總包招標文件的專用合同條款中應對諸如施工總承包分包承包范圍的界定、工程款支付方式等一些事項作出專項說明。相應地,在分包招標的招標文件中,應參照總包招標文件中關于工作范圍劃分的約定,二者不能發生矛盾。全部的工程承包范圍應該由總包以及全部分包合同嚴密覆蓋,避免遺漏或重疊。
總之,雖說施工總承包分包的問題更多地歸屬于項目管理的范疇,但作為專業的招標項目經理,還是有必要掌握的。
內容來源:建筑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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